0353 警察實施臨檢,並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時,係限制人民何種基本權利?
(A) 言論自由
(B) 遷徙自由
(C) 人身自由
(D) 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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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5), C(1044), D(2), E(0) #1421178

詳解 (共 1 筆)

#1589018

人身自由,即人民之身體不受國家權力或私人之非法侵犯。

由於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權,特別是一切自由的根本;若無人身自由,其他居住、遷徙、言論、出版或集會結社等自由,將無從行使而失去意義;所以人身自由之歷史,不但可溯源於英國之大憲章、權利請願書、權利章典等文獻;而且與各國民主憲政之推展,密切相關。

人身自由之保障,必須以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不溯及既往、人身保護之提審制度、刑事被告之基本人權、不受軍事審判之司法一元主義、正當法律手續,以及冤獄賠償法制貫等理念與制度,為其內涵或基礎。(李鴻禧)

 

侵害人身自由權,具體可表現為如下幾種行為:

(1) 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 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

(3) 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

(4) 侵害通信自由。

(5) 間接侵害他人自由權,包括故意引誘以及故意散佈虛假信息,通過國家機關、公共組織等團體的合法行為完成對受害人行動自由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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