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何者為發展遲緩之不正確的敘述?
(A)鑑定依嬰幼兒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綜合研判
(B)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C)來自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
(D)未入國小之嬰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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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08), C(287), D(542), E(0) #1832131
統計: A(105), B(108), C(287), D(542), E(0) #1832131
詳解 (共 3 筆)
#3385858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嚴格來說(A)也錯,鑑定辦法就是寫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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