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61 凡屬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立法者非不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屬合憲。此等要求稱之為:
(A) 信賴保護原則
(B) 法安定性原則
(C) 明確性原則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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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 C(191), D(1), E(0) #2150330
統計: A(7), B(8), C(191), D(1), E(0) #2150330
詳解 (共 1 筆)
#6026312
法律明確性原則
立法者制定法律之時,應使法律之內容具體並且明確,不論是法律的構成要件或是法律效果,皆應為人民可得預見之狀態,應盡量避免使用空白構成要件、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是概括條款等立法方式,縱必須使用,亦應進一步考量該內容是否得以具體明確化。
法安定性原則
法治國國家,一切國家事務均應有法律之依據,立法者所訂定之法律必須穩定,令人民得以信賴,才會形成安定的法治國秩序,也才能確實保護人民之權利,法安定性原則包含了兩個面向 :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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