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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受
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
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幾年者,廢止其工
地主任執業證?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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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65), C(1106), D(348), E(0) #1272771
統計: A(30), B(65), C(1106), D(348), E(0) #1272771
詳解 (共 3 筆)
#1883438
第六十二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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