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最遲幾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A) 10 日內。
(B) 15 日內。
(C) 20 日內。
(D)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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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390), C(779), D(78), E(0) #1272776

詳解 (共 3 筆)

#1336876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 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 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第 102 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 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 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 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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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廠商得對機關認為違法之情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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