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因精神障礙,受輔助宣告,未得輔助人同意,所為之拋棄繼承,其法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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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92), C(271), D(18), E(0) #1812951

詳解 (共 4 筆)

#3316676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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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8056
第15之2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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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9368
民法§15-2    民法§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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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2197

受輔助宣告人自我決定不行 應經輔助人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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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63787
未解鎖
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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