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商店出售智慧型手機,每支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0元,卻因過失錯誤標示為每支1,000元。乙經過 甲店面,明知甲商店標示錯誤,卻向甲商店購買一支手機,雙方以1,000元之價格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因乙明知甲商店標示錯誤,故甲得撤銷買賣契約
(B)因甲過失錯誤標示價格,故甲不得撤銷買賣契約
(C)因價格標示錯誤,故甲、乙雙方應合意調整價格
(D)甲得撤銷買賣契約,但應賠償乙因此所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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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478), C(33), D(228), E(0) #1812953

詳解 (共 5 筆)

#2856113
依民法第88條第一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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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682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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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650
實務上也有此一案例之發生,旅遊業業者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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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058

3F的意思是

依88條本文甲的表意錯誤原則可以撤銷

可是但書說甲需要不是因為過失而造成該錯誤

可是題目已經說該錯誤是甲自己過失造成的,所以不能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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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2212

3F的大大請舉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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