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種採購案,廠商經提出異議後,不服異議處理結果,不得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A)採購金額為 80 萬元之勞務採購案,廠商經通知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2 款之情事,將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
(B)採購金額為 500 萬元之工程採購案,廠商主張機關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審查投標廠商資格,違法將其排除
(C)採購金額為 90 萬元之財物採購案,廠商遭機關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
(D)採購金額為 90 萬元之財物採購案,未得標之廠商主張決標違法,請求撤銷決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 B(32), C(74), D(286), E(0) #2354061
統計: A(68), B(32), C(74), D(286), E(0) #2354061
詳解 (共 3 筆)
#5079060
政府採購法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