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政府採購法對環境保護之明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機關得允許 10%以下之價差
(B)對於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得成為機關優先決標對象
(C)對於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得於評選項目中加分
(D)機關得以促進環境保護目的擬定技術規格,不受註明「或同等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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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90), C(46), D(14), E(0) #2354071

詳解 (共 4 筆)

#4268026

B,得優先決標予[與最低標價差10%]之取得環保標章產品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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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15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
(共 1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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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826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者,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
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
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二、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
之決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
金額,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逾價差優惠比率者,不予洽減,決標予該非環保產品廠商。
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之標價,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
,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為何B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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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946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11

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
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
逾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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