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傳染病防治法制上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之最長期限,決定處置之組織與程 序,建立司法救濟與合理補償之機制。上述要求主要是基於下列何種憲法原則而來?
(A)明確性原則
(B)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C)平等原則
(D)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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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7), B(1726), C(44), D(15), E(0) #3358162
統計: A(1307), B(1726), C(44), D(15), E(0) #3358162
詳解 (共 10 筆)
#6296895
解釋字號 釋字第69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年09月30日
解釋爭點 91.1.30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年09月30日
解釋爭點 91.1.30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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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2760
❌ 各選項解析與比較
| 選項 | 判斷 | 說明 |
|---|---|---|
| (A) 明確性原則 | ❌ | 釋字指出法律條文「尚未違反明確性」,但主軸是在程序與救濟制度的完善,不僅是語詞清晰。 |
| (B)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 | 正當程序涵蓋啟動、決定、救濟與補償等程序機制,是本案所強調的憲法原則。 |
| (C) 平等原則 | ❌ | 本案未討論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無關。 |
| (D) 權力分立原則 | ❌ | 雖提及法院介入,但重點是程序保障,而非國家機關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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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憶訣竅
強制隔離須有「最長期限」「合理決策流程」「司法救濟與補償」 —— 全在保障正當程序。
? 加強延伸(建議快速查表或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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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84 號:規範刑事拘提拘禁的正當法律程序(即需法院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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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70 號:強調人民因公共利益所受犧牲亦應有補償(參考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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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90 號:擴及公共衛生領域下之人身自由限制,須有事後法院審查與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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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考憲法原則 × 判斷口訣表
| 憲法原則 | 快速判斷口訣 | 適用關鍵情境 |
|---|---|---|
|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程序救濟要補償,決策機關須合法」 | 只要涉及限制自由/財產且強調:程序、審查、救濟、補償、法院審查。 ✅ 如釋字690(傳染病隔離) |
| 明確性原則 | 「授權不清亂立法,條文太模糊不合憲」 | 只要質疑法律文字不明、不確定性太高、授權不具體。 ✅ 如釋字443、394 |
| 平等原則 | 「同中求異、異中求同,不可差別對待」 | 涉及差別待遇:如身分、性別、年齡、職業,考察是否「合理差別」。 ✅ 如釋字682(大學選才)、530(納稅人平等) |
| 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 | 「手段須適當,不得過頭太超過」 | 限制基本權要手段適當+必要+利益權衡。 ✅ 如釋字689(都市更新強拆案) |
| 法律保留原則 | 「干預自由要有法,不能用命令代替法」 | 凡涉及重要基本權限制,須法律明文授權。 ✅ 如釋字443、476 |
| 權力分立原則 | 「立行司分家過頭,混亂會違憲」 | 強調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應適度分立與制衡。 ✅ 如釋字613(監察權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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