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若地方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被行政院函告無效,應依據下列何種途徑提出釋憲聲請?
(A)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機關爭議
(B)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第 1 項的中央法規範憲法審查
(C)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1 項的法規範憲法審查
(D)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的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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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 B(570), C(1345), D(945), E(0) #335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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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0 筆)
#6274809
第七章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憲法訴訟法
第 83 條
1.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2.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1.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2.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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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3004
(A) 院院爭議。
(B) 中央地方法規範爭議。
(C) 機關上下爭議
(D) 訴訟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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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900
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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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185
何謂 (D)「裁判憲法審查」?
1 裁判憲法審查,指人民對於其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訴訟,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認為法院所為不利於己的確定終局裁判違憲時,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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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僅能就人民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審查有無違憲,並無法處理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的情形。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法規範憲法審查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的憲法審查,是人民基本權保障的大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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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裁判憲法審查並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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