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 A 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毆打、強灌辣椒水、
罰坐冰塊…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傷害罪之接續犯,且為共同正犯
(B)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應成立傷害罪之直接正犯
(C)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因無公務員身分,只能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D)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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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27), C(22), D(464), E(0) #1382680
統計: A(11), B(127), C(22), D(464), E(0) #1382680
詳解 (共 6 筆)
#1631051
依刑法31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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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300
4F:
31條1項是純正身分犯(特定身分成罪);31條2項是不純正身分犯(特定身分加減刑罰)。
125條凌虐人犯罪是純正身分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限),
所以乙適用31條1項論凌虐人犯的共同正犯。
另外,凌虐人犯和傷害罪想像競合,論以較重的凌虐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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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754
稍微更正5樓引述法條,凌虐人犯罪是刑法第126條,主體是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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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671
(D)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乙還成立傷害罪?這樣嗎 如要要完整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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