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方立法機關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就職後多少期間內,不得罷免之?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無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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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346), C(63), D(366), E(0) #160640

詳解 (共 6 筆)

#259854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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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199

法條已有修改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1122

第十一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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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27
補充:
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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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11
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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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78
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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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48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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