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公司法上對公司行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得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B)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但得以章程排除此等限制
(C)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亦不得透過章程排除此等法律限制
(D)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得將資金貸與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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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617), C(87), D(23), E(0) #2429786

詳解 (共 2 筆)

#4246386

(A)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得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錯誤,依公司法第13條第1項:「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包括所有公司型態在內。

(B)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但得以章程排除此等限制→正確,依公司法第13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C)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亦不得透過章程排除此等法律限制→錯誤,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故得透過章程排除此等法律限制。

(D)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得將資金貸與任何人 .→錯誤,依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故所有公司型態均受上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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