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本案中甲之所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對於公務員 A 關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現金 5 佰元之賄賂,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 賄罪
(B)甲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撕毀交通違規單之強暴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事中妨害 公務罪
(C)甲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而致令不堪用,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公務掌管之文 物罪
(D)甲毀壞他人文書,足生損害於國庫收入,應論以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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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8), B(33), C(15), D(4), E(0) #68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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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000
一、罰單應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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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826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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