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火災處所周邊發現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下列何者得依消防法授權劃 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①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②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 ③消防指揮人員 ④警戒指揮人員
(A)①③
(B)②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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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76), B(171), C(429), D(1935), E(0) #742542

詳解 (共 9 筆)

#2205326
1. 凡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有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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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335
消防法細則23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協同警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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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104
消防法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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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536
樓上詳解錯誤囉!此題是問何者有劃定警戒區之權責,非警戒之任務,而其實就狹義而言消防指揮人員並無權限可對於有爆炸之虞之場所劃定警戒,因該警戒區內需禁止使用火源,需由政府機關才得以限制人民,而非就消防指揮人員即可,但廣義消防指揮人員可經由向消防機關申請,得實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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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863
應採用:消防法第20條(消防指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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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856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第12條:消防指揮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協同警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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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732
火災處所周邊發現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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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607
我不太明白為什麼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3條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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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7801
火災處所周邊發現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下列何者得依消防法授權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第 23 條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第 20 條:

  •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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