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某棟儲存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建築物(儲存倉庫)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者,如儲存量 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未達 20 倍者,其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至少為多少?
(A) 1.5 公尺以上
(B) 2 公尺以上
(C) 3 公尺以上
(D) 5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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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1), B(4373), C(2666), D(1428), E(0) #742549

詳解 (共 10 筆)

#1013804
公危法-第21條第二項:
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達二十倍者:為防火構造者→2公尺以上;為非防火構造者→3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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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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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背 <x.1.2.3.5.10>,再調整箭頭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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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380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21 

六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除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其位置、構造

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

    第十三條規定。

二、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

    依下表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儲存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之室內儲存場所,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

      其他儲存場所間之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

      最小以三公尺為限。

(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

      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

      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

      含有任一種成分物品之儲存場所,其場所間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

      至五十公分。

 

 

區分

保留空地寬度

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者

建築物之牆壁、柱或地板為非防火構造者

未達管制量五倍者

 

0.5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5倍以上

未達10倍者

1公尺以上

1.5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10倍以上

未達20倍者

2公尺以上

3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20倍以上

未達50倍者

3公尺以上

5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50倍以上

未達200倍者

5公尺以上

10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200倍以上者

10公尺以上

15公尺以上

 


三、儲存倉庫應為獨立、專用之建築物。

四、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但儲存第二類或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高度得為二十公尺以下。

(一)牆壁、樑、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

(二)窗戶及出入口,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三)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

      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五、每一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六、儲存倉庫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其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但儲存六類

    物品未達管制量十倍、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

    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外牆無延燒之虞者,

    其牆壁、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

七、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

    材料覆蓋,且不得設置天花板。但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

    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儲存粉狀及易燃性

    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屋頂得為防火構造;儲存第五

    類公共危險物品,得以耐燃材料或不燃材料設置天花板,以保持內部

    適當溫度。

八、儲存倉庫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九、前款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

    上防護性能者。

十、儲存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具鹼金屬成分之無機過氧化物、第二類公

    共危險物品之鐵粉、金屬粉、鎂、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

    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地板應採用防水滲透之構造。

十一、儲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面應以混凝土或該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

      材料鋪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

十二、儲存倉庫設置架臺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架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定著在堅固之基礎上。

  (二)架臺及其附屬設備,應能負載所儲存物品之重量並承受地震所造

        成之影響。

  (三)架臺應設置防止儲放物品掉落之裝置。

十三、儲存倉庫應有充分之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

      七十度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

      置將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十四、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之儲存倉庫,應設置避雷設備並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

      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五、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有因溫度上升而引起分解、著火之虞者,

      其儲存倉庫應設置通風裝置、空調裝置或維持內部溫度在該物品自

      燃溫度以下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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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834
防火構造(兩公尺)非防火構造(三公尺)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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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385
原本題目:8 某棟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共 2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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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529
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儲存倉庫)...
(共 10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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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942
原來是陷阱題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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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908
題目應該要是第六類才對吧?第四類的話依照公危第25條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未達管制量二十倍者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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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8020

關於儲存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倉庫,其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者

第 21 條

六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進行了規範。

第二款規定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依據該款的表格:

區分 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者 建築物之牆壁、柱或地板為非防火構造者
未達管制量五倍者   零點五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五倍以上未達十倍者 一公尺以上 一點五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達二十倍者 二公尺以上 三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者 三公尺以上 五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五十倍以上未達二百倍者 五公尺以上 十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二百倍以上者 十公尺以上 十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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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909
公危第21條是指第六類物品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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