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回復國籍者,欲證明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得檢具之文件, 不包括下列何者?
(A)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B)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C)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
(D)國外不動產總值逾新臺幣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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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48), C(110), D(1036), E(0) #1915128

詳解 (共 4 筆)

#3346446

國籍法施行細則§7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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