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試依下列資訊,為甲公司計算應列示為 X18 年 12 月 31 日應付帳款之總金額:
(1)甲公司於 X18 年 12 月 31 日進行下列調整前,應付帳款總金額為:$800,000
⑵X18 年 12 月 20 日購買目的地交貨的商品$600,000,甲公司於 X19 年 1 月 2 日收到貨品
⑶X18 年 12 月 27 日,甲公司簽發面額$350,000 的支票,以支付上述商品之運費款,並於 X19 年 1 月 3 日寄交航運公司
⑷X18 年 12 月 28 日,甲公司購買並收到$150,000 的貨品,交易條件為 2/10,n / 30。甲公司 以淨額入帳,並於 X19 年 1 月 3 日付清貨款
(A)$1,897,000
(B)$1,297,000
(C)$1,147,000
(D)$9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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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9), C(4), D(88), E(0) #2355289
統計: A(12), B(59), C(4), D(88), E(0) #2355289
詳解 (共 10 筆)
#4780962
一點意見還望指教。
票據雖然在今年底開,但隔年1/3才寄出,所以在X18年底其實還是沒有支付,我想是這樣所以這筆35萬還是算應付帳款。
但我總覺得進貨成本不是該配合著進貨條件嗎? 這票貨的條件是目的地交貨,在X18年底還沒有進貨,怎麼能認X18年的進貨成本及應付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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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1458
想問(3)分錄,目的地交貨,買方代付運費,正常情況不是,借 應付帳款 貸 現金,而這題他說簽發支票,為什麼應付票據會計入在應付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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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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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645
第三點:甲公司於12/27簽發支票支付目的地交貨之運費,分錄為
應付帳款 350,000
銀行存款. 350,000
簽發支票日即沖銷應付帳款,期末調整為何需要將應付帳款調整回來,不合理。更遑論1/3寄交航運公司也未確定是否在當天收到。故期末調整無需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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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6622
既然未調整 為何簽發票據這個動作已經事前記入進分錄??
(4)進貨未事先記錄進分錄,代表(3)的分錄也全都沒做才對啊= =
還是說實務上公司有做分錄 才願意讓人簽發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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