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C)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D)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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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5), C(15), D(3), E(0) #3703859
統計: A(5), B(15), C(15), D(3), E(0) #3703859
詳解 (共 1 筆)
#7213925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按指印要兩人見證才等於簽名、蓋章依照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果當事人用按指印或是書寫其他符號來代替簽名、蓋章,必須經過兩位證人簽名,證明是本人所做,才會與簽名有相同的效果。 也就是說,如果選擇按捺指印,文件上還要有另外兩位證人的簽名。 (社團法人新竹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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