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其中有關「肇事」部分,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罪刑相當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罪疑惟輕原則
(D)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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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148), C(160), D(3113), E(0) #3295586
統計: A(289), B(148), C(160), D(3113), E(0) #3295586
詳解 (共 4 筆)
#6297752
查88年暨102年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有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及「逃逸」。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依其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判斷,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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