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之里置里長 1 人,由里民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一屆,並受市長之指揮監督
(B)人口 25 萬人之鄉,依法得置副鄉長一人,並由鄉長以簡任第 10 職等任用
(C)村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而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公所派員代理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應維持其機關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
統計: A(30), B(27), C(161), D(486), E(0) #277023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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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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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副)長 |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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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
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
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1/2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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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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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 |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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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 |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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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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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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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 |
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