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之產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第 7 屆起原住民立委共 6 人
(B)自第 7 屆起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代表共 34 人
(C)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 113 人
(D)各政黨提出之政黨比例代表名單中,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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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9), B(907), C(507), D(4884), E(0) #2938708
統計: A(1339), B(907), C(507), D(4884), E(0) #2938708
詳解 (共 10 筆)
#5518331
(D)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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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949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4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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