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有關生物藥品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藥師駐廠監製,並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
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
(B)輸入生物藥品之原液,應由具輸入營業項目之西藥販賣業者為之
(C)操作芽孢、細菌及病毒場所,應與其他場所有適當距離
(D)肝炎檢驗試劑、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試劑及驗孕試劑皆屬於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
統計: A(203), B(15), C(143), D(51), E(0) #407446
詳解 (共 10 筆)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第一條 體外診斷藥物係指用來診斷疾病或在判定治療前、治療中、預防
疾病或疾病復發等健康狀況所用之生物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工
具 (如:電腦軟體等) 。本基準所稱之「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
,主要指任何用來篩選供血者血源及其合適性 (donor suitabi-
lity) 、測試病毒之感染,或是決定輸血之配合性 (transfusi-
on compatibility) 等衛生署以藥品列管之體外診斷試劑而訂定
之化學、製造及管制等之相關規範。
一 目前需辦理藥品查驗登記之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有
(一) 肝炎檢驗試劑
(二)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試劑
(三) 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檢驗試劑
(四) Anti-A,Anti-B 血型分類試劑。
行政院衛生署將適時檢討須辦理查驗登記之生物性體外診斷
試劑品項,另行公告。
二 上述體外診斷試劑之管理適用藥事法之藥品管理;非屬上述
四類試劑的體外診斷試劑,列屬「暫毋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
療器材」,其標示仍應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事項刊載。
列屬暫毋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其製造、販賣等仍應
依藥事法中對醫療器材相關之規定管理。
三 需辦理藥品查驗登記之體外診斷試劑製造廠應符合「藥品優
良製造規範」之規定。
(D)之驗孕試劑應不屬於「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
輸入生物藥品之原液,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
操作芽孢、細菌及病毒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完全隔離
輸入生物藥品之原液,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
藥事法
第74條
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