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之股東,甲為 A 公司之董事長,乙為 A 公司之監察人,則
就 B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下述何種情形違反公司法規定?
(A)A 公司與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分別以自己之名義當選為 B 公司之董事
(B)A 公司與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分別以自己之名義,由 A 公司當選為 B 公司之董事,甲當選為 B 公司之監
察人
(C)A 公司指定其董事長甲與監察人乙為代表人,分別當選為 B 公司之董事
(D)A 公司指定其董事長甲與監察人乙為代表人,由甲當選為 B 公司之董事,乙當選為 B 公司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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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6), C(16), D(243), E(0) #1406994
統計: A(9), B(66), C(16), D(243), E(0) #1406994
詳解 (共 1 筆)
#2957018
第 27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
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
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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