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 20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2 億元。A 公司因閒置資金過多,擬減資新
臺幣 2 億元,以提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盈餘,則下列何者對於 A 公司辦理減資之敘述正確?
(A)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
財產股東之同意
(B)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經股東會決議,並經特定股東同意者,得僅對該特定股東
所持股份減少之
(C)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
(D)公司為減少資本之決議後,若公司財務健全,免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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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31), C(55), D(8), E(0) #1406996
統計: A(247), B(31), C(55), D(8), E(0) #1406996
詳解 (共 3 筆)
#2957028
(D)
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
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 74 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
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第 281 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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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6322
(B)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消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公司法第168條)
(C)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公司法第279條)
(D)公司為減少資本之決議後,若公司財務健全,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之程序(公司法第73條及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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