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 UCP600 規定,信用狀之定義為何?
(A)通知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約定
(B)開狀銀行與通知銀行之間的約定
(C)押匯銀行對受益人之承諾
(D)開狀銀行對符合提示須予兌付之確定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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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205), C(85), D(3571), E(0) #2943566
統計: A(163), B(205), C(85), D(3571), E(0) #2943566
詳解 (共 3 筆)
#5559961
新版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之修訂
一、UCP600的修訂背景與過程UCP500自1993年修正施行以來,迄今已歷經13、14年,國際商會針對貿易與金融環境變遷,因應電子商務時代來臨,顧及銀行、運送及保險業發展,乃積極蒐羅各方意見,俾以在現行的UCP500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特別是根據一些全球性調查資料顯示,依據信用狀提示之單據中有近70%是因瑕疵而在第一次提示時遭到拒絕,致使信用狀之使用造成極大的負面、不利影響。因此,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乃成立一起草小組(Drafting Group),首先針對銀行委員會過去依據UCP500所發佈之各種正式意見(Opinions)進行檢討,以決定該等問題是否值得更改、增加或刪除任何統一慣例之條款;同時並考量銀行委員會所發佈之兩項決議(Decisions)(有關歐元之採用與依據UCP500第20條b項何者構成一正本單據之判定)以及DOCDEX(ICC Rules for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 ICC DOCDEX Rules)下所為之決議。此外,亦同時採擷了「國際標準銀行實務——跟單信用狀項下單據之審查」(ISBP)國際商會第645號出版品之重要論述。在歷經三年多之廣泛分析、研討、辯論及折衷後,終於在2006年10月份的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將原UCP500改成新版的UCP600,並登記為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品,同時決定於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完成整個UCP600的修訂工作。綜觀UCP600的修訂,其不僅將UCP明確的定位為「規則」(rules),希望能符合現行信用狀之實務,同時亦企圖掌控未來該等實務之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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