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機關辦理採購,經開標減價結果,有一廠商總標價與底價相同,則可否再洽廠商減價?
(A) 已在底價以內之情形,一律不可以再洽廠商減價
(B)已在底價以內之情形,沒有其他例外之情形 應即宣布決標
(C)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顯不合理,得重新招標
(D)直接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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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01), C(77), D(8), E(0) #165221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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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第69條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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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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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關辦理採購,經開標減價結果,有一廠商總標價與底價相同,則可否再洽廠商減價?
(B) 已在底價以內之情形,沒有其他例外之情形應即宣布決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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