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力公約(CRPD)所提出的「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任何關於我們的事情,都要有我們參與)是屬於哪一種障礙模式?
(A) 醫療模式
(B) 慈善模式
(C) 人權模式
(D) 社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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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 C(520), D(146), E(0) #2949829
統計: A(2), B(8), C(520), D(146), E(0) #2949829
詳解 (共 2 筆)
#5813268
慈善模式(Charity Model)
- 認為身心障礙者因身體損傷的限制而無法自給自足,因此依賴社會的善意與同情(例如:捐款)過活。由慈善機構、家庭、基金會或教會承擔大部分照護身心障礙者的責任,因此相對而言照護的品質並不是那麼的重要。
- 認為身心障礙者是「不祥的」、「悲劇的」,他們既是「社會的負擔」、也是「被動接受福利服務和慈善行為」的對象,障礙被認為是個人的責任,因此慈善模式不將環境的因素列入考量,障礙者遭削權、無法控制自己的生活,幾乎處在社會的邊緣。
- 慈善模式的核心是錯誤的二元對立(障礙是悲劇 vs.障礙是鼓舞人心的故事)
個人/醫療模式(Individual or Medical Model)
- 注重個人的損傷及其醫療問題(如個人的健康狀況、能力的限制等),認為障礙是一種生理缺陷,需透過醫療行為(例如:復健)將障礙者(患者)「治癒(fixed)」恢復成「正常(Normality)」的狀態,並回歸主流社會。因此,由專業醫療工作者所做的決定被視為最正確的處置。
- 醫療模式將障礙化約為個人的責任,對於身心障礙者遭受社會歧視、偏見視而不見,亦不考慮環境造成的影響許多無法透過復健回到「正常狀態」的障礙者都被集中至機構管理,然而當時被隔離在機構中的障礙者經常遭受不當的剝削或暴力虐待,障礙者的權利屢屢遭侵害卻無法為自己發聲。
社會模式(Social Model)
- 從批判醫療模式出發,打破過去損傷等同於障礙的觀念,認為障礙是個體與環境(未因個體差異而有所調整)互動所產生的結果。社會欠缺適當的調整而阻礙個人參與社會的機會,不平等並非肇因於個人的損傷,而是社會無法消除加諸在障礙者身上的偏見、制度性歧視、社會排除。因此唯有去除社會對於障礙者的壓迫、不再視障礙為個體偏差的現象,才有可能根本地改變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中所處的弱勢地位。
- 主張身心障礙者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擁有與他人相同的價值與權利,障礙是社會建構的產物、是個人因素與環境因素在社會中互動產生的結果,因此國家有義務調整政策、慣習、法律、組織、環境可及性,從而根除妨礙障礙者充分參與社會的阻礙。
人權模式(Human Right Model)
- 從「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任何關於我們的事情,都要有我們參與)出發,將「人」置於中心,而非他的損傷。
- 人權模式建基於社會模式,認為障礙是社會多樣性的一部份,障礙者作為權利主體,國家應保障其人性尊嚴與自由,並尊重其意願、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支持障礙者充分地、不被歧視地參與社會活動,並增訂法律條文確保障礙者的人權落實至社會各層面,包含學校、社區、職場、家庭等。
- 是一項由身心障礙者、國家與國際人權系統做出的協議與承諾,將部分社會模式重要的面向加以實踐,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約束已簽署國家,致力於消除、預防歧視的行為,而所有立法與政策應有身心障礙者共同參與,將障礙納入主流政治行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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