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稱為:
(A)協議
(B)協定
(C)協約
(D)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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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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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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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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