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規定之歧視行為,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A)立即處罰鍰
(B)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並立即處罰鍰
(C)立即處罰鍰,再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
(D)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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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6), C(32), D(917), E(0) #816771
統計: A(11), B(56), C(32), D(917), E(0) #81677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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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1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實,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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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移民法
第 81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
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
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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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151
入出國移民法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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