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
權」制定的法令為何?
(A)教師法
(B)教育基本法
(C)國民教育法
(D)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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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7), B(350), C(22), D(9), E(0) #2951963
統計: A(2567), B(350), C(22), D(9), E(0) #2951963
詳解 (共 7 筆)
#5750023
(A)教師法: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B)教育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C)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D)師資培育法: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B)教育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C)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D)師資培育法: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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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7030
教師法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四條(適用範圍)
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及救濟等事項,應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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