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B)期貨信託事業未依法定期限提出募集成立基金者,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C)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於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未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廢止其兼營許可
(D)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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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21), C(424), D(20), E(0) #294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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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10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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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501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並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期貨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期貨信託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許可,並通知限期繳銷許可證照;屆期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登記後二年內,未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廢止其兼營業務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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