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修訂通過之《學生輔導法》,關於三級輔導的描述,何者有誤?
(A) 發展性輔導包括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B) 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需求設計個別化輔導方案或計劃時,可包含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等措施。
(C) 處遇性輔導針對經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依其需求進行。
(D) 處遇性輔導可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進行整合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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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2), C(112), D(14), E(0) #3425322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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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2月18日經總統公布,本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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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處遇性輔導針對經介入性輔導仍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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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
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
    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
    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
    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
    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
    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
    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
    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
    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
    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
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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