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眾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得依第 7-1 條規定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但同一違規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______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A)15
(B)10
(C)6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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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 C(465), D(8), E(0) #3425222

詳解 (共 2 筆)

#6396059
第7-1條: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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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2012
處罰條例7之1條第ㄧ項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處罰條例7之1條第1項第一款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
處罰條例7之1條第2項
2.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處罰條例7之1條第3項
3.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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