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若有數名監察人,關於監察權之行使,應依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A)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
(B)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由全體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使
(C) 各監察人單獨行使,章程不得另外限制
(D) 全體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使,章程不得另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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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42), C(4), D(4), E(0) #3513937
統計: A(101), B(42), C(4), D(4), E(0) #3513937
詳解 (共 3 筆)
#7280799
解釋
根據《民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這條文明確指出,法律原則上允許各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以強化監察功能,同時也尊重法人自治,允許在章程中另行約定其他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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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B)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由全體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使:這是董事會決議的原則(《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而非監察人行使監察權的方式。
- (C) 各監察人單獨行使,章程不得另外限制:此敘述後半部分錯誤。法律允許法人在章程中另作規定,可以限制單獨行使監察權,例如規定需共同行使或需過半數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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