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擁有市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超跑A車,乙極為喜歡,故向甲以600萬元高價購買,當場甲就將A車交付於乙,並為讓與合意,但甲、乙均因忙碌,故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乙也未給付價金600萬元。嗣甲缺錢,遂將A車再以700萬元高價出售於丙,丙當場交付價金700萬元,甲並至監理機關辦理A車過戶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已將A車出售於乙後,不得再出售於丙
(B) 丙為監理機關登記之A車車主,故丙取得A車之所有權
(C) 乙向甲購買A車,但未交付價金,故乙未取得A車所有權
(D) 乙取得A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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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2), C(22), D(98), E(0) #3513941
統計: A(6), B(52), C(22), D(98), E(0) #3513941
詳解 (共 4 筆)
#7313102
民法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訂、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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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482
民法§761: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1.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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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為動產,且甲已將A車交於乙,故乙在獲得A車時就已取得其所有權。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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