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嫌疑人甲到分局偵查隊接受詢問,一開始表明無須選聘辯護人,但在詢問期間卻又表示要聘請辯護
人為他辯護,你面臨此狀況應如何回應?
(A)將情況報告分局長後,再報請檢察官核示
(B)應接受甲要求,暫停詢問並立即進行選聘作業程序
(C)可接受甲要求,但應將詢問調查筆錄告一段落後,再進行選聘
(D)不接受甲要求,並告知事前已表示不需辯護人,且詢問正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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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821), C(93), D(58), E(0) #1808015
統計: A(22), B(2821), C(93), D(58), E(0) #1808015
詳解 (共 4 筆)
#436580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5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第 2 項
I.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II.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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