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不是記帳士應交付懲戒之事項?
(A)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B)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C)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但尚未判刑確定者
(D)受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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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5), C(923), D(22), E(0) #386943

詳解 (共 1 筆)

#730831
第 26 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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