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可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A)裁決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裁決決定,當事人一方為工會者
(B)裁決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裁決決定,當事人一方為工會者
(C)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一方為工會者
(D)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一方為工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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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89), C(109), D(373), E(0) #311577
統計: A(129), B(89), C(109), D(373), E(0) #311577
詳解 (共 4 筆)
#900744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
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
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對於前二項之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仲裁法第五章之規定,對
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
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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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66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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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482
勞資爭議第37條
II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III 對於前二項之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仲裁法第五章之規定,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IV 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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