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視障者按摩何時屆期?
(A)民國100年10月1日
(B)民國100年10月10日
(C)民國100年10月31日
(D)民國1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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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7), C(455), D(143), E(0) #311570

詳解 (共 3 筆)

#1530238
解釋字號釋字第 649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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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533
釋字第 649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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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6856
第46條(視障按摩者就業競爭力之協助)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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