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項非屬考試院主管之保障事件?
(A)公務人員懲處
(B)警察人員撤職處分
(C)公立大學教師不續聘處分
(D)關稅務人員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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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893), C(3808), D(368), E(0) #3256364

詳解 (共 7 筆)

#6142319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兼行政職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發文字號: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
法規釋例內容: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現為第2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2986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理由書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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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146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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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500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大學聘用教師之自主權既受大學自治之保障,是各大學得與符合聘用資格之特定教師訂立聘任契約,以形成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聘約期限屆至時決定是否繼續聘任。惟國家為保障大學教師之工作權益與生活,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對大學與其所屬教師之權利義務,以及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等之要件與程序等事項,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均有明文規範,並藉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監督。
...
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之不續聘措施,其性質係公立大學單純立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契約上意思表示,而公立大學就未維持其對教師所為不續聘措施之申訴決定,依法得提起再申訴,係因再申訴乃於大學自治之內部機制無法解決其內部爭議,始由中央主管機關裁決雙方爭議之特別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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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384
下列何項屬考試院主管之保障事件?
(A) 公務人員懲處
(B) 警察人員撤職處分
(C) 公立大學教師不續聘處分
公立大學A所屬教師甲因任職屆滿A大學於聘約記載之期限,經教評會決議予以不續聘,並經A大學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通知該教師。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教評會決議予以不續聘,即為終局行政處分,甲得提出訴願
(B) A大學依據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性質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C) A大學得對甲為不續聘之決議,係因教育部授權A大學行使公權力
(D) 甲之不續聘係以教育部之核准函為生效日,應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112年 - 112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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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 公立學校對所屬違反教師法之教師所為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定
(B)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專任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
(C) 中央健康保險署對與其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所為之停止特約行為
(D)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而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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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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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立大學對其所屬教師作成不續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再申訴決定不予維持大學不續聘決定時,大學得就該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B) 當事人不服不續聘決定,須經申訴、再申訴以及訴願,方得提起撤銷訴訟
(C) 當事人不服不續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時,應以核准不續聘處分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
(D) 不續聘決定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當事人即得依法對之進行權利救濟程序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04736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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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學教師的聘任和續聘多由學校和教育部處理,而非由考試院主管。
(D) 關稅務人員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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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199
本題所稱保障事件,是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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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505
10 下列何項非屬考試院主管之保障事件?

(A) 公務人員懲處 適用懲處  ---->  屬考試院主管保障事件

(B) 警察人員撤職處分  ---->  屬考試院主管保障事件

(C) 公立大學教師不續聘處分  ---->  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D) 關稅務人員懲處  ---->  屬考試院主管保障事件

『保訓會隸屬考試院,保障事件(複審)由保訓會審理』


本題所稱保障事件,是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2項:「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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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290

考試院主管保障事件=可以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B 撤職處分屬於懲戒處分的一種,警察人員為保障法適用對象,因此可依保障法提起複審救濟
C 依大法官釋字指出教師只有兼任行政職務才屬於服務法適用對象,然服務法與保障法適用對象相同,題旨中不續聘代表此教師為「聘任職務」,聘任教師不適用服務法,亦不屬於保障法適用對象,所以與考試院保障事件不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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