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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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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10424
> 試題詳解
10 下列有關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得為訴願代理人
(B)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得為訴願代理人
(C)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D)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無論有無受特別委任,得為一切訴願行為,包括撤回訴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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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14), E(0) #2990809
詳解 (共 1 筆)
light.su1980
B1 · 2026/02/16
#7300124
訴願法 第33條 (訴願人) : 1....
(共 2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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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在制度設計上屬下列何者? (A)一級二審 (B)二級二審 (C)三級二審 (D)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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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政府衛生局因為新冠肺炎疫情,派員至公園及社區周邊噴灑消毒藥劑。此項行政行為之性質, 屬於下列何者: (A)行政計畫 (B)行政指導 (C)行政事實行為 (D)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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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乙之專利提起舉發,經智慧局依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 方案,提供甲、乙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等機會,舉行聽證後,並作成舉發成立之審定(下稱原處 分) 。乙隨即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甲則抗辯:乙未提起訴願,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等語,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A)原處分係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智慧局已經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則乙不服原處分,依行政 程序法之規定,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程序 (B)原處分作成前之程序,係智慧局依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事前徵詢甲乙雙方之同意後始 為之,則依該作業方案之規定及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無論甲或乙均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以 為救濟 (C)乙如認智慧局之原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訴願, 本件行政訴訟既未經合法訴願前置程序,即不備起訴要件 (D)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僅係智慧局為日後可能採行之對審制所擬訂之行政計畫,於對審制 立法通過之前,乙仍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救濟管道,不得直接飛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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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列有關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的公權力委託(行政委託)行為之敘 述,何者錯誤? (A)委託機關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B)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C)以受託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委託機關 (D)以受託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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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何種情形並不當然無效: (A)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行政處分之內容,未記明理由者 (D)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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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經濟部所訂定之專利審查基準,其性質為何? (A)專利審查基準為主管機關基於專利法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屬於法規命令 (B)專利審查基準為主管機關為規範內部審查作業而依職權所頒訂之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之一般、 抽象規定,屬於行政規則 (C)專利審查基準為主管機關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就 達成前開目的並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屬於行政計畫 (D)專利審查基準為主管機關在其所掌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 事項、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等事務範圍內,為實 現其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 作為之行為,屬於行政指導
#2990805
7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於下列何者時間,得依職權為全 部或一部之撤銷? (A)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 (B)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2 年內 (C)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5 年內 (D)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5 年內
#2990806
8 下列何者得為訴願之標的(訴願客體)? (A)經濟部發布之專利審查基準 (B)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專利申請人於申請書所載優先權聲明,函覆以「優先權主張不受理」 (C)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D)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專利法第 46 條所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初審審定)
#2990807
9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智慧局作成「不准專利」之審定,郵寄該審 定書至甲所陳明之處所(位於智慧大廈 5 樓) ,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4 日(週五,上班日)下午 3 時, 由該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即該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乙代為收受,乙於同年月 30 日(週四,上班日) 上午 9 時 30 分將該審定書轉交予甲。甲閱後不服,擬提起訴願,則其訴願期間應自何日起算? (A)自民國 111 年 6 月 24 日起算,因乙為接收郵件人員,受大廈管理委員會雇用,屬全體住戶之受 僱人,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B)自民國 111 年 6 月 25 日起算,因乙為接收郵件人員,受大廈管理委員會雇用,屬全體住戶之受 僱人,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C)自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起算,因甲始為應受送達人,以其本人收受為準 (D)自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起算,因甲始為應受送達人,以其本人收受為準
#2990808
11 甲於 110 年 6 月 1 日(週二上班日)郵寄舉發申請書(信封蓋有郵戳日期 110 年 6 月 1 日)就乙 之發明專利提起舉發,舉發申請書於 110 年 6 月 3 日(週四上班日)送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 「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局 111 年 1 月 10 日舉發不成立審定書於 111 年 1 月 13 日送達甲。甲不服 該 111 年 1 月 10 日舉發不成立審定書,於 111 年 2 月 11 日(週五上班日)郵寄訴願書(信封蓋 有郵戳日期 111 年 2 月 11 日) ,該訴願書於 111 年 2 月 14 日(週一上班日)送達智慧財產局,再經 智慧財產局轉送於 111 年 2 月 17 日(週四上班日)到達經濟部。試問:甲提起舉發之日、甲提起訴 願之日各為以下何者? (A) 110 年 6 月 1 日、111 年 2 月 14 日 (B) 110 年 6 月 1 日、111 年 2 月 11 日 (C) 110 年 6 月 3 日、111 年 2 月 14 日 (D) 110 年 6 月 3 日、111 年 2 月 17 日
#29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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