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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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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71487
科目: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2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選擇題 (20)
1於專利行政訴訟,法院因技術審查官之協助而獲知特殊專業知識,可否告知當事人? (A)為彰顯審判獨立之精神,法院不應偏袒任何一方,應保持緘默,以求客觀中立 (B)法院得於當事人聲請開示心證時,當庭表明其見解 (C)為保障當事人之聽審權,避免造成突襲,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因技術審查官之協助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有辯論之機會 (D)因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故法院就技術審查官之協助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不得公開
2下列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立法院之行政行為(B)監察院之行政行為 (C)外交行為(D)司法院處理陳情之行為
3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前,在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在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B)所作成之處分雖限制人民自由,但行政機關係本於公正、客觀的立場作出決定者 (C)所作成之處分雖限制相對人之權利,但相較於社會大眾之公益,相對人只有1人,其影響係屬輕微者 (D)情況急迫,為求時效時
4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之土地管轄權,其組織法或其他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時,依該特別規定。如不能依前該規定決定時,下列關於行政機關土地管轄權之說明,何者錯誤? (A)如係不動產事件,應依不動產所有權人之住所地決定 (B)關於企業之經營之事件,依經營企業之處所或應經營之處所決定 (C)不動產、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以外其他事件,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D)如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5下列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一部分有效、一部分無效,雖除去無效部分,對於行政處分之成立並無影響,但該處分仍屬全部無效 (B)自書面處分中無法得知處分機關,該處分即屬無效 (C)行政處分作成前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雖事後給予機會表示意見,但當事人已喪失陳述意見之最佳時機,該處分即應無效 (D)行政處分的作成違法,雖其瑕疵輕微,但屬不待調查即可認定的明顯瑕疵,該處分即屬無效
6下列何者非訴願之客體? (A)中央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 (B)地方機關不當之行政處分 (C)就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 (D)行政機關損害相對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的行政指導
7 人民甲於107年5月11日(週五)收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之行政處分,甲認為該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多方考慮之後,決定提起訴願。甲於同年6月11日(週一)上午9時,親送訴願書至內政部,內政部收受後,於同年6月12日(週二)分文辦理,於同年6月15日(週五)以最速件發函將該訴願書送予經濟部,於同年6月20日(週三)送達經濟部,則甲提起訴願之日為何? (A)107年6月11日(B)107年6月12日(C)107年6月15日(D)107年6月20日
8 下列關於訴願期間之說明,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就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1年者,不得提起 (C)訴願人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期間者,得依法申請回復原狀 (D)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9 依訴願法規定,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由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A)2分之1 (B)3分之1 (C)5分之3 (D)5分之2
10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受理事由?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者 (B)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C)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D)訴願人未繳納訴願費用,經通知補繳,逾期未繳者
11 舉發人甲針對舉發專利不成立之行政處分,經訴願後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為被告,循序提起專利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專利權,經智慧財產法院審酌甲在舉發階段所提相關舉發證據後,認定系爭專利確實不具進步性,且案件事證明確,則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法院應判命智慧財產局參考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甲作成決定 (B)法院應直接作成專利權撤銷之判決 (C)法院應判命智慧財產局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甲作成決定 (D)法院應判命智慧財產局作成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12 下列關於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保全證據之說明,何者正確? (A)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為鑑定、勘驗及保全書證 (B)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C)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之實施時,法院不得以強制力排除 (D)法院就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證據保全,須親自實施,不得囑託受訊問人住居所或證物所在地地方法院實施保全
13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被告之說明,何者錯誤? (A)經訴願駁回者,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B)經訴願變更原處分者,以變更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為被告 (C)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為被告 (D)被告機關經裁撤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14 下列有關行政法院及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行政法院就行政訴訟事件之審判均採合議制 (B)行政訴訟制度係採二審制,所有行政訴訟均可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法上之爭議,得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D)地方法院僅受理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並非屬於行政法院
15 有關行政訴訟之審判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公法人之行政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因行政訴訟之被告均為公法人或其機關,故劃分行政法院審判籍之標準並不包括自然人之住居所 (C)因不動產徵收之行政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行政法院有無管轄權之判斷,是以提起訴訟時為準
16 下列關於智慧財產案件行政訴訟秘密保持命令之說明,何者錯誤? (A)法院得依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B)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C)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D)准許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17 系爭專利僅1項請求項,甲於舉發階段提出引證A、B,主張有三:1.引證A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2.引證A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3.引證A結合引證B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雖提起訴願,仍遭決定駁回,甲提起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除上開3項主張外,另主張系爭專利不具產業利用性外,並提出引證C(獨立證據,非補強證據),證明系爭專利不具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法院可否審酌? (A)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法院得審酌產業利用性之主張及引證C (B)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法院得審酌產業利用性之主張,但不得審酌引證C (C)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法院得審酌產業利用性之主張,但就新穎性及進步性部分不得審酌引證C (D)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法院得就新穎性及進步性部分審酌引證C,但不得審酌產業利用性之主張
18 智慧財產法院就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時,如債務人對於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應由何法院裁定? (A)受託執行之地方法院(B)受託執行地方法院之上級法院 (C)智慧財產法院(D)智慧財產法院之上級法院
19 在第一審專利行政訴訟審理中,原告甲公司(系爭專利權人,代表人為董事長自然人丙)請求參加人乙公司提出特定證據資料,但乙公司抗辯該資料涉及其所有的營業秘密。如乙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則乙之聲請狀不應將下列何人列為受秘密保持命令人? (A)甲公司 (B)甲公司董事長丙 (C)甲公司負責研發系爭專利技術的專利工程師 (D)甲公司於本件訴訟所委任的律師
20 專利權人甲主張乙侵害其專利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損害賠償,法院審理時,裁定命技術審查官丙協助。乙則就甲之專利權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成立之審定,甲所提之訴願遭決定駁回後,即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亦裁定指定丙參與此行政訴訟程序。甲可否以丙已經參與相關民事訴訟程序為理由,聲請丙迴避本件行政訴訟程序? (A)為保障甲之訴訟權,相牽涉系爭專利之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參與程序之技術審查官均應迴避 (B)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係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故丙無須迴避本件行政訴訟程序 (C)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係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丙既已參與同一專利所涉之民事訴訟,即應迴避相關之行政訴訟 (D)應視丙在相關民事訴訟之陳述而定,如其內容不利於甲時,丙即應迴避行政訴訟程序
申論題 (4)
⑴專利申請案有兩項以上請求項時,審查機關應如何審理及決定? (15 分)
⑵如本申請案經再審查後,仍認為欠缺專利要件而核駁其專利申請時, 甲公司有何行政救濟管道?(15 分)
⑴智慧財產局可否自行變更舉發事由並續行審查?(15 分)
⑵C 大學如欲以甲非申請權人為舉發事由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依智 慧財產法院見解,應先進行那些程序?(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