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董事會召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會之召集,亦需通知監察人
(B)董事會之召集,無需載明事由
(C)董事會之召集通知,若相對人未表示反對,即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D)董事會之召集,違反法定程序者,董事得於會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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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1), C(21), D(46), E(0) #2438961
統計: A(302), B(1), C(21), D(46), E(0) #2438961
詳解 (共 4 筆)
#5016597
(D)公司法關於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並無明文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判決:「關於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有瑕疵時,該董事會之效力如何,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惟董事會為公司之權力中樞,為充分確認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應認為當然無效。」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925 號民事判決]
董事會之召集程序違法,無須董事訴諸法院撤銷,即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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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412
第 204 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
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
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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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3757
第 189 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
,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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