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A 公司為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之上市公司,則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
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A)私募股票之議案
(B)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
(C)將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之議案
(D)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議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26), C(16), D(292), E(0) #2438960
統計: A(28), B(26), C(16), D(292), E(0) #2438960
詳解 (共 2 筆)
#5016524
*公司法及證交法所規範,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
公司法第172條第五項 | 證交法第26條之一+第43條之六第六項 |
1.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變更章程 3.減資 4.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5.董事競業許可 6.盈餘轉增資 7.公積轉增資 8.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9.第185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 第26條之一: 1.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董事競業許可) 2.公司法第240條第一項(盈餘轉增資) 3.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公積轉增資) 第43條之六第六項: 普通公司債以外有價證券之私募 |
2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