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A 公司為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之上市公司,則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 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A)私募股票之議案
(B)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
(C)將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之議案
(D)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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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6), C(16), D(292), E(0) #2438960

詳解 (共 2 筆)

#5016524

*公司法及證交法所規範,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

公司法第172條第五項

證交法第26條之一+第43條之六第六項

1.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變更章程

3.減資

4.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5.董事競業許可

6.盈餘轉增資

7.公積轉增資

8.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9.第185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第26條之一:

1.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董事競業許可)

2.公司法第240條第一項(盈餘轉增資)

3.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公積轉增資)

第43條之六第六項:

普通公司債以外有價證券之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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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選任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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