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要約與承諾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登廣告聘請英文家教,甲之行為即為要約
(B)甲家裡飼養的貴賓狗走失,甲登廣告表示,若有人尋獲帶至甲家中,甲即懸賞3萬元,甲之行為 即為要約
(C)要約人得為特定人或不特定人
(D)非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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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452), C(385), D(79), E(0) #2574100
統計: A(158), B(452), C(385), D(79), E(0) #2574100
詳解 (共 5 筆)
#4456547
A 要約引誘
C 要約人為不特定人
D 民法157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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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874
要約:想要跟對方訂立契約的意思,一旦對方同意,契約就會成立。
要約引誘:一方對別人表示「可以來跟我訂立契約」的行為,這時必須要有具體的人來表示出訂立契約的要約,另外由原本發出要約引誘的人承諾,才會成立契約
(A)甲登廣告聘請英文家教,甲之行為即為要約⇨有人來面試家教,甲覺得這個人不錯,才決定要跟他訂契約(承諾)⇨要約引誘
(B)甲家裡飼養的貴賓狗走失,甲登廣告表示,若有人尋獲帶至甲家中,甲即懸賞3萬元,甲之行為 即為要約⇨誰把狗狗帶回來給甲,甲就給$$(把狗還甲,契約就成立)⇨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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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413
懸賞廣告,通說與實務都採契約說,懸賞廣告本身是要約,完成一定行為為承諾。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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