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乙之父母 A 與 B 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因乙自年輕時即與父母失和,雖了解其生活狀態,卻不 聞不問,其鄰居甲得知此事,即每日自掏腰包提供 A 與 B 飲食,若遇 A 或 B 生病,也陪同就醫, 負擔車資以及治療上必要之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若向乙請求餐費、車資以及其他醫療費用之償還時,乙得拒絕,因為甲管理事務違反乙明示 或可推知之意思
(B)甲管理事務係為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得依民法第176條之規定請求餐 費、車資以及其他醫療費用之償還
(C)甲所為之管理屬於誤想管理,應依不當得利主張權利
(D)甲基於事務之管理,與乙之間發生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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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779), C(41), D(26), E(0) #2574099

詳解 (共 4 筆)

#4619485

民法第176條第2項謂:「民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前項之請求權。」 換言之,民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雖然違反本人之意思,惟立法者強行規定應適用「適法無因管理」之法律效果,稱之為「法定適法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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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9543
176條第2項有說174條第二項(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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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若向乙請求餐費、車資以及其他醫療費用之償還時,乙得拒絕,因為甲管理事務違反乙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
❌:根據民法第176條,甲仍有請求乙償還費用的權利,即使甲的行為違反乙的意思,因為甲是在履行乙的法定扶養義務
(B) 甲管理事務係為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得依民法第176條之規定請求餐費、車資以及其他醫療費用之償還
✔️:根據民法第176條,即使甲的行為違反乙的意思,但甲是在履行乙的法定扶養義務,所以甲有權請求乙償還費用
(C) 甲所為之管理屬於誤想管理,應依不當得利主張權利
❌:誤想管理的概念在此不適用,因為甲是明知乙不願扶養父母的情況下仍然行事,並非出於誤認
(D) 甲基於事務之管理,與乙之間發生契約關係
❌:甲的行為並未與乙形成任何契約,因此並無契約關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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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6629
第 176 條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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