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居住自由及遷徙自由之敘述,何者 錯誤?
(A)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以 及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B)對人民遷徙自由之限制,可以視規範對象是否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 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等地區之人民,而有不同差別之對待
(C)對於人民遷徙自由之限制事關重大,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不得授權由 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定之
(D)警察執行臨檢勤務之處所如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應受到與住宅相同之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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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8), C(196), D(13), E(0) #342863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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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54 1️⃣對於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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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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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A)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B)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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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等地區之人民等在臺無戶籍者, 亦應保障其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但仍允許與臺灣地區有戶籍者做出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 
2.縱對在臺無戶籍者限制其居住及遷徙自由,亦應有法律或 法律授權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 23 條,否則違背憲法第 10 條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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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54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台內字第一三五五七號函修正核定之「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即原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台內字第二OO七七號函修正核定之同作業要點第六點),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之規定,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除其中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相關規定,係為執行國家安全法等特別法所必要者外,其餘各款及第二項戶籍登記之相關規定、第三項關於限期離境之規定,均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關於居住大陸及港澳地區未曾在臺灣地區設籍之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及設定戶籍,各該相關法律設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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