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對議會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幾日內,就
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A)二十日
(B)二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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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1), C(1123), D(9), E(0) #1409940
統計: A(84), B(11), C(1123), D(9), E(0) #1409940
詳解 (共 3 筆)
#6274904
地方制度法§39
I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地方制度法§35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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